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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增权---环保部门获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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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环保法》第24,25条:新环保法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环境执法人员如果发现非法排污,可令当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企业排污设备,也可以将相关负责人移交给公安,实施行拘乃至刑拘。按照现行法律,不少企业违法排污后受到的经济处罚最高只有50万元。新环保法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遭到一笔罚款,比如5万元;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罚5万元,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另外,新环保法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这些行为如果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其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最长达15天。而如果这些行为较重,构成了犯罪,环保法也与刑法进行了衔接,相关负责人,将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 
        同时,环保法也增加了“追责制”,《环保法》第68条直接规定了九条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决策者就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比如,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或者接到环境污染的举报而没有及时查处的、或者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都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乌纱帽”。

                              来源:青岛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4-05-22  阅读:3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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