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杨俊峰
电话:66556277,66556243
传真:66556244
电子邮件:csc@mep.gov.cn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业类别子行业
1.火电火力发电
2.炼焦焦炭、干馏炭生产
3.多晶硅、多晶硅生产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工艺
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炼铁
球团及烧结
炼钢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
8.采矿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
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0.橡胶制品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11.煤炭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11.煤炭煤化工
12.石化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3.制药化学药品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4.轻工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包括:纸浆制造;造纸
发酵,包括:调味品制造;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5.纺织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6.皮革及其制品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机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
照明器具制造
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21.环境治理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